法庭上拒绝认罪的高官(1/27)

日期:2016-7-20

法庭上的张春桥昂首歪脑一副蔑视的样子

1981年1月23日,张春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他的罪名是:犯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九十八条组织、领导反革命集团罪,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,第九十三条发动武装叛乱罪,第一百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,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,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、情节特别恶劣。在整个庭审过程中,张春桥一直一言不发,以沉默相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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